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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的制裁...
一、包庇毒品犯罪分子该如何判刑 1、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3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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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犯罪应当综合整个案件的各种情况。如果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毒品犯罪情节轻微,毒品数量少,处罚轻,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那么包庇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就小,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罚。实践中要注意正确区分本罪与知情不行为的界限。知情不举是指知道自己是毒品犯罪分子,不向司法机关举报,不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不向犯罪分子提供积极帮助,表现为消极不作为。由于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知情不举罪,不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二)本罪与包庇罪的界限: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包庇对象不同。前者包庇的对象必须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后者包庇的对象是除上述犯罪以外的犯罪分子。
我国刑法第349条对包庇分子罪规定了两个具体的量刑幅度:第一个量刑幅度是,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第二个量刑幅度是,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所说的“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 (1)包庇重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的犯罪分子的; (2)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3)多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或者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人数较多,或者时间较长的; (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的刑事司法活动的。根据第349条、第356条的规定,有如下从重处罚的情节值得注意:(1)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从重处罚;(2)行为人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被判过刑,又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从重处罚。
1、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有如下情节的,从重处罚: (一)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从重处罚。 (二)行为人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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