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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家庭人口全部迁入城市居住且户籍关系全部迁入城市的农户,应按照户籍关系迁入城市的规模不同,区分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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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1、你们当地村强制把不同意的村民土地出卖的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2、全家迁入城镇户口的,农村经济组织有权收回承包地。但是仅仅限于承包地,宅基地不能收回。 还有,迁入的城镇户口是小城镇户口的,依法不能收回承包地。 3、法律规定,土地征收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有知情权,行政机关应当对此发布征地公告。发布征地公告是政府征地机关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同时法律还规定,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收土地的一方有权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因此,你们当地村的一系列做法不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对你们合法权益的侵犯。你们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是没有该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 1、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户只有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流转(但不是转送); 2、当事人可以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事先咨询该村的村主任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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