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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精神病有一定的遗传因素,因而关于精神病人的婚姻生育问题,常是患者及家属所关心的。根据目前资料分析,情感性精神障碍和精神分裂症病人家庭成员...
民法典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但相应增加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也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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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精神病有一定的遗传因素,因而关于精神病人的婚姻生育问题,常是患者及家属所关心的。根据目前资料分析,情感性精神障碍和精神分裂症病人家庭成员比一般人群情感性精神障碍和精神分裂症的发病率要高得多。癔症与人格特点有密切关系,人格的某些内容,如气质又受遗传的影响,也就是说:癔症或多或少受遗传的影响。虽然如此,遗传特性只是发病的“内在因素”,要在一定的外界环境下才能促使精神病的产生。所以,精神病人也不是绝对不能的。但是,要在疾病痊愈或稳定一段时间后(一般病情缓解2年以后再考虑),而且婚前应与配偶讲清楚,取得对方的理解,婚后可以更好的互相关心,照顾。免得一旦病情波动,对方不理解,夫妻生活不协调,家庭气氛紧张,结果不欢而散,徒增双方心理上的压力,精神上的痛苦。另外,根据遗传学的观点,双方都是精神病患者其后代遗传上精神病的可能性极大。所以,在配偶的选择上,切忌“门当户对”或同病相怜,再去挑选也有精神病史的人。也千万不能以结婚“冲喜”。为了保障病人的权力,也为了保障病人今后家庭的利益和幸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里“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包括:①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发作期,未完全缓解。②症状虽已缓解,但稳定性差的病人,即间歇期短,易于反复的病人,不可急于婚恋。③严重的癫痫患者。④高度智能缺损者。这就是说,患有以上这些疾病的人是禁止结婚的。
可以诉讼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根据相关法律,明确了几种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 2、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 3、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的,久治不愈。
精神病患者可以结婚,只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失常患者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失常患者在发病期间才禁止结婚,但是精神病患者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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