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一般而言离婚协议要具备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二是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三是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只要具备了上述三个方面,到民政部门办理即可。当然了上述三个方面只是原则规定,现实中的情况要复杂的多,所涉及到的问题也远远不止三个方面,这个要根据您们自身的实际情况而定了,因为每一个家庭的情况都是不同的,所以没有统一标准无法一概而论。但是提醒一点,无论是夫妻内部的财产范围还是对外的债权债务或者是其他的财产权益,要尽量掌握真实的全面的情况,以免对方提供虚假情况,在财产问题上肯定会对自己造成不利的后果。如有需要律师可以在这方面提供帮助。
1、你们因感情不和而于两年前协议离婚,四岁女儿的抚养权归你所有,她有探视权且不付抚养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2、出于小孩还小等考虑;半年后的一天你把孩子交给前妻抚养(不能称之为代养)并付其抚养费(打算到她入学年龄时领回且两人商量好的),同样是双方事实意思的表示,并无不当。3、两年后的今天前妻变卦又准备要回孩子的抚养权,并追加抚养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的规定。4、虽然你们都希望得到孩子的抚养权,且协议离婚时商定孩子由你抚养。但你在仅抚养了孩子半年后,即把她交给前妻抚养,客观上形成了前妻抚养孩子要优于由你抚养的事实。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恰恰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指导思想,且孩子一年多来始终由前妻抚养,前妻是小学教师,又很疼孩子,这些都是前妻要求变更抚养权诉求时的重要砝码,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天平的倾斜是可以预见的。5、不清楚你每月交给前妻孩子的抚养费是多少,但如果低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的规定,有权要求你增加孩子的抚养费。但需要按照“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的规定办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71人已浏览
498人已浏览
136人已浏览
15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