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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场合作协议

2022-07-31
合伙人经营砂石场的相关事宜,经合伙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各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合伙经营的项目 合伙人在位于高屯镇俞家庄共同出资开办一砂石场,共同经营砂石的生产、销售及相关业务。 二、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至合伙项目完成并完成项目清算之日确认之日止。 三、出资金额、方式 1、合伙人共投资240万元,合伙人平均出资。 2、各合伙人的出资,已于本协议签署之前交齐并已投入到合伙项目中。 3、本合伙人出资共计人民币240万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四、合伙事项的决策 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关合伙事项的决策山合作业人协商一致决定。 五、盈余分配及债务承担 1、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按合伙人比例进行承担。 4、合伙事项完成后,合伙财产一律变现处置,不得租借砂石场合伙协议书砂石场合伙协议书。 九、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六、本协议合伙人各执一份,签字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字: 签订日期: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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