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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债权与破产债权的区别如下: 一、履行债务的意愿不同。普通债权是当事人依照一定的法律事实,由合同约定或者民法规定享有的权利。其履行由债务人...
1、普通债权不是破产债权,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普通债权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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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程序对担保物权优先性限制的主要表现。 各国破产法律对担保物权优先性的限制各不相同,有紧有松。一般地说,在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三个不同的破产程序中,都有对担保物权优先性的限制规定,其中破产重整程序的限制最为严格。为此,笔者将破产清算程序和破产和解程序对担保物权优先性的限制称为一般限制,将破产重整程序对担保物权优先性的限制称为特别限制。
普通破产债权指的是除了担保债权以外的一般债权债务关系。包括企业因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各种债权。此类债权大多因正常的商业行为而产生。同时也包括因企业侵权而产生的各种债权,此类债权大都发生在消费者和企业之间。
根据我国立法规定,并非所有对破产人发生的债权都是破产债权。 1、债权分为有担保的债权与无担保的债权两种。根据担保形式的不同,有担保的债权又分为由物(或称财产)担保的债权和由保证人担保的债权。 2、无担保的债权与保证人担保的债权统称为无担保物的债权。这种债权是针对债务人设立的,即以所有的非特定的全部财产为清偿保障,债务的清偿必须经过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因其是设定于债务人非特定财产上的权利,没有因物权担保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故在破产宣告后属于破产债权,必须依破产程序受偿。 3、对无财产担保债权进行财产担保就是指:本来破产企业的债务没有担保,事后又为该债务提供了担保,这样就损害了破产企业其他的利益。 4、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属于特别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担保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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