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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起诉。部门与房屋主人达不成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可提起行政诉讼。《最...
在遭遇非法拆迁时,您可向相应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诉,或者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您选择向监督管理部门申诉,请详细阐述您的申诉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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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的法律手续主要有:一、政府决定责任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在15天前通知被拆迁人,认真宣传说明,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己搬迁。二、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期限内未自动搬迁的,人员可以正式实施强制搬迁。三、强制拆迁时,应组织街道事务所(居民委员会),拆迁部门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公证部门保全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的物品。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必须出席。当然,如果不拒绝出席,就不会影响执行机构的执行。四、强制撤销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撤销人员。如果不拒绝,公证员必须在记录中记载。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签字的,公证员应在备案中注明。五,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未收到的,拆迁人应存款。六、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领取。根据《裁决规程》的相关规定,实施强制拆迁时,不得采取恐吓、恐吓、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违法手段。
法院裁决,包括裁定和判决,是人民法院审理房屋拆迁纠纷的诉讼活动的结果其中,行政裁判是人民法院审理房屋拆迁行政纠纷的诉讼活动的结果,民事裁判是人民法院审理房屋拆迁民事纠纷的诉讼活动的结果农村房屋拆迁诉讼由于目前的农村征地拆迁,绝大多数是行政强力推进,因此,研究拆迁纠纷的法院裁判,核心是研究拆迁纠纷的行政诉讼 从目前笔者所掌握的情况来看,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介入拆迁纠纷,其活动方式主要是两种,一是执行强制拆除,二是行政诉讼,前者多半是为了当地政府或拆迁人的利益,后者乃是被拆迁人的抗争所致如果说假话,便是说人民法院为城乡建设保驾护航;如果说真话,我的观点是目前多数人民法院没有履行其最后一道防线守护者的职责,天平已经不再公正令人欣慰的是,最高审判机关也意识到实际情况正在采取措施加以纠正措施之一就是抓紧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以规范房屋拆迁纠纷的行政审判工作,而且其立足点就是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强制拆迁手续如何进行:一、政府决定责任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在15天前通知被拆迁人,认真宣传说明,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己搬迁。二,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三、强制拆迁时,必须组织街道事务所(居民委员会),拆迁公司的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公证部门保全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的物品。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四、强制撤销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撤销人员。如果不拒绝,公证员必须在记录中记载。公证员必须组织对所有物品进行逐一检查、检查、登记、分类图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给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两名在场者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者签署记录。被拆迁人拒签字的,公证员应在备案中注明。五、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往指定处,交给被执行人接受。如果不能及时交给被拆迁人,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并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收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六,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根据《裁决规程》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时候,不得采取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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