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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需要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调谐申请表,并出示社保卡或身份证等材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程序: 一、提出申请 参保人员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参保人员户籍地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不同统筹地区的,可就近向户籍地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户籍地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应及时将相关材料传送给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 二、受理审核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受理并审核《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发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不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向参保人员作出说明。 三、城乡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终止手续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1、核对参保人员有关信息并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传送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1、核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2、录入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信息; 3、确定重复缴费时段及金额,按规定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含社会资助,下同)予以清退; 4、合并记录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5、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
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需要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调谐申请表,并出示社保卡或身份证等材料。法律经验为您整理介绍。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程序: 一、提出申请 参保人员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参保人员户籍地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不同统筹地区的,可就近向户籍地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户籍地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应及时将相关材料传送给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 二、受理审核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受理并审核《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发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不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向参保人员作出说明。 三、城乡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终止手续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1、核对参保人员有关信息并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传送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1、核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2、录入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信息; 3、确定重复缴费时段及金额,按规定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含社会资助,下同)予以清退; 4、合并记录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5、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
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需要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调谐申请表,并出示社保卡或身份证等材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程序: 一、提出申请 参保人员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参保人员户籍地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不同统筹地区的,可就近向户籍地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户籍地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应及时将相关材料传送给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 二、受理审核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受理并审核《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发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不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向参保人员作出说明。 三、城乡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终止手续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1、核对参保人员有关信息并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传送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1、核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2、录入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信息; 3、确定重复缴费时段及金额,按规定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含社会资助,下同)予以清退; 4、合并记录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5、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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