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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本上的职业,需要户主带着、户口本、工作证、个人申请书等材料,到派出所办理户口本信息更正。《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
根据规定,公民的职业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对公民的申请及材料,公安机关应当进行核查,情况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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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口本上的职业应当按照实际情况进行更改,职业发生变化的,可以去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变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提交单位、学校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属在校学生的,应提交所在学校准予变更证明,无单位的需由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证明,然后由户籍所在地责任区民警在证明上签署意见,派出所主管所长同意后打印变更更正表(16岁以下人员变更名字,不需打印变更更正表,由主管所长审批后直接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报分局户办大厅审核批准。
户口本上的职业有很多种,比如战士、老师、记者、粮农、医生、厨师、学生等等。 户口本上的职业是填写本人所做的具体工作。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填具体职务名称,如“中医师”、“记者”等。 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果是负责人,应注明具体职务名称,如“局长”、“处长”、“科长”,如果是一般工作人员,可填“科员”、“办事员”等。 商业,服务人员,可填“售货员”、“厨师”等。 农林牧副渔劳动者,要填“粮农”、“棉农”、“菜农”、“渔民”、“牧民”等。 生产工人、运输工人可出“钳工、汽车司机”等。 个体劳动者,在所登记的职业前项冠以“个体”二字,如“个体修理皮鞋”、“个体卖菜”等。 没有固定职业做临时工作的,在所登记的职业前须冠以“临时”二字,如“临时瓦工”。 无业的人员,填写“无业”。 户口簿是指登记住户人员姓名、籍贯、出生年月日等内容的薄册。中国的户口簿,是全面反映住户人口个人身份、亲属关系、法定住址等人口基本信息的基本户政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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