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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无候选人选举方式的,在选举日直接进行投票选举。有意愿参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应当在选举日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参选意愿。村民选...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职务自行终止、被罢免等原因缺额的,应当在三个月以内进行补选。补选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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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罢免要求书或者罢免建议书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村民委员会在一个月内拒绝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表决和罢免结果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被提出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进行申辩或者提出书面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罢免获得通过的,被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自通过之日起终止职务,十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罢免未获通过的,村民、村民代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在六个月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
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由乡级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发放选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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