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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的法律从没有规定唯一住房不能被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一处已设定抵押的房屋时,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以“以小换大、小差换好、以远换近,但不能从有到无”。 3、最高法院的这个规定目的是保障欠债人的活下去的权利,一个社会人只有活下去才有无限可能,活下去的权利大于一切,所以限制了房子的买卖。解释的目的不是让欠债的人逃避法律的处罚,而是保障他作为一个人活下去的权利。所以如果欠债的人可以活下去,他的房屋还是可能被执行的。如果离开这个房屋,欠钱的人没有收入,流落街头,难以生存,则这个房屋才可以不能执行。 4、如何认定唯一的房子是不是基本生存的需要呢?根据目前立法法律规定的情况,要从多方面分析,如果这个房子是做买卖的商用房或者这个房子很大很高档,那么可以执行。如果欠债的人本人挣得多,自己可以租房子的,媳妇、父母、超过18岁的孩子有房子的话,这个房屋就不是基本生活需要,再有如果欠债本人整天花天酒地,买各种奢饰品,去各种高档的地方,这种也可以判断他的房屋不是必须的。再有如果欠钱的人为逃债故意卖其他房子的,也属于可以执行的。
避免离婚协议不履行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1、离婚协议内容规范化。协议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基础,明确体现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对签订离婚协议后后有关子女抚养、教育、探望等问题,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上做出合理、妥当的安排,对财产问题有适当处理,对债权、债务等有适当处理,对这些问题,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并反映在离婚协议上; 2、离婚协议规范化。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查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在审查协议时,明确告知对方婚姻登记机关只进行形式审议,双方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法律责任自负,离婚后如若变更协议,或一方不履行协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政部门无权受理。 3、离婚协议格式规范化。离婚协议符合一定格式,表达清晰。表明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协议内容层次明确,表意清晰。有立协议日期,双方当事人签名并按指印。协议离婚虽然程序比较简单,但其中也需要当事人事先处理好相关的事务。包括协商约定财产分割、处理好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这些其实都是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但在办理离婚手续的时候,就必须要当事人亲自前往处理,而不能假手于他人。
排除高利转贷罪的几个特征即可规避,高利转贷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一)高利转贷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贷管理制度,也就是信贷资金市场秩序。 (二)高利转贷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高利转贷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成为高利转贷罪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高利转贷罪的主体。 (四)高利转贷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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