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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寻衅滋事罪,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众场合无故挑衅闹事,殴打辱骂、追拦他人,强拿硬要或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立案追诉标准] 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上海标准] 随意殴打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恶劣” (1)致人轻伤的; (2)多次殴打他人或者殴打多人的; (3)聚众、持械殴打他人的; (4)殴打老人、孕妇、未成年人、残疾人的; (5)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00元以上的; (6)引发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 (7)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恶劣” (1)致人轻伤或者两人以上轻微伤的; (2)多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多人的; (3)聚众、持械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 (4)追逐、拦截、辱骂老人、孕妇、未成年人、残疾人的; (5)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00元以上的; (6)引发被害人精神失常的、自杀的; (7)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致人轻微伤的; (2)多次或者针对多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老人、孕妇、未成年人、残疾人财物的; (4)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00元以上的; (5)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 (6)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你丈夫已经进入了刑事追诉标准,此罪在上海比较“流行”,原因在于大多数外地人以为打个架是很一般的事情,不会坐牢,但事实上上海的刑事入案标准很严格。 如果你丈夫不是主要责任人,判刑将在一年以下或者劳教一年左右。判刑的话,劳教名义上处罚轻于判刑,实质上因为无法缓刑而加重了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其应有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保护自己的社会良好评价或改善、改变不好评价的权利和维护名誉权不受侵害的权利。(1)名誉权强调的是社会对个人的评价,并不是指个人的自我评定。 (2)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也会有各种社会评价,并因此带来相关利益,也是名誉权的主体。荣誉则是因特定主体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由政府、社会组织授予的一种赞美称号,如某人被评为最佳男主角,以及某人的长篇小说获茅盾文学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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