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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供述和认罪的区别:如实供述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指自愿承认自己的罪行。并对其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和应受...
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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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供述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必须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虽然投案后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自愿认罪指自愿承认自己的罪行。并对其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和应受惩罚性产生合乎行刑目的的认识。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
在派出所阶段,犯罪嫌疑人签署的是“认罪认罚具结书”。该文件详细说明了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及其应享受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检察院阶段,犯罪嫌疑人签署的是“认罪认罚说明书”。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会讯问当事人,并再次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获宽大处理。如当事人同意检察院对其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的判定,且经值班律师或辩护律师见证,便可签署具结书,从而得到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事实上,这是由犯罪嫌疑人自愿签署,以及检察官、犯罪嫌疑人、律师之间就案件适用罪名、量刑等问题进行协商的结果。总之,派出所和检察院在认罪认罚过程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前者主要负责告知和记录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态度,后者则在审查案件后与犯罪嫌疑人协商并签署具结书,以获取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第二条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了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当包括姓名、年龄、职业、地址、犯罪记录等。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真实身份,影响定罪量刑的,不能视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类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已经解释的犯罪事实和未解释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主要犯罪事实。虽然投案后没有说明所有犯罪事实,但如实说明的犯罪情节重于未说明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说明的犯罪数额大于未说明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视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无法区分已解释的与未解释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已解释的犯罪数额与未解释的犯罪数额相当,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虽然犯罪嫌疑人在自动投案时没有说明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主要犯罪事实前主动说明的,应当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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