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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告可以采取反证和新的本证两种不同的方式对原告的主张或者证据进行反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告可以采取反证和新的本证两种不同的方式对原告的主张或者证据进行反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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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采取实质性审查的方式进行审核认定。当然,采取实质性审查的方式是指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大小进行判断,而不是要法官于事实不明的情况下代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对原告证据材料的审核应当严格遵循《证据规定》中关于证据有无证明力、证明力大小的规定,当原告没有足够的证据能够使法官认为其诉讼请求是正当的,法庭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2、缺席审理毕竟不同于对出席审理。当缺席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诉讼材料时,法官仅就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实质性的审查,这能在多大程度上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值得怀疑。事实上在通常情况下,原告起诉时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肯定会考虑到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在法官不能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又没有被告的质证意见或诉讼材料作为参考时,其对原告的证据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效果能在多大程度上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尚有疑问。1、根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3、《证据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如果被告不认可原告证据的,需要提出反驳,是否认可原告的证据,需要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民事诉讼证据审查与判断的方法与技巧 一、巧用证据交换手段,确保庭审质效一般来说,复杂疑难的民商事案件往往涉及的证据种类,数量较多,如把这些繁多且复杂的证据材料一下全部放置于庭审中“会诊”,势必会增加庭审负担,进而降低庭审质效,审判法官也很难在有限的庭审时间内对如此繁多的证据材料的真伪及证明力大小作出准确判断。因此,审判法官如遇到复杂疑难案件,应主动启动庭前证据交换程序,促使当事人在庭前将其持有的证据予以提供,并通过证据交换、质辩,从而达到了整理和固点诉讼争点及确认证据证明力的效果,为开展好庭审活动打下坚实基础,这样既保障了庭审质效,又提升了法官的司法认证水平。 二、适度引导举证,明确举证、查证范围由于当事人身份不同,固其文化素养、法律知识、诉讼技能等明显存在差异。为使当事人特别是弱势诉讼群体迅速明白诉讼旨意,更好地维好自己权益,审判法官应对弱势主体的举证要求适度加以引导,有利于庭审活动的顺利展开,既能明朗当事人的举证范围,又明晰了法官查证案件事实的审理方向,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打下坚实的裁判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以上属于时间上的要求,至于如何增加,和当初起诉一样,同样要求交纳书面材料,写明申请事项,增加的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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