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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并加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章的《当场决定书》(附表31...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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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附表27)。《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四)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公章。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药品监督管理局封条”(附表11),就地或者异地封存物品。对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附表12),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者接收的,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清单上签字并注明情况。
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报所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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