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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合同里,有一条,后不允许到同等机构任职,算是霸王条款吗

2022-10-16
个人以为楼上说的都不是很准确,这条不好说是不是霸王条款。虽然说竞业禁止是有的,但竞业禁止的合法有效关键在于是否有损员工的基本生活利益,比如说你是教师,只能靠教书吃饭,笼统地规定不得到同等机构任职,难道就要转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所以竞业禁止的主体、期限和补偿都应有相应的规定,如果只是简单地规定“辞职后不允许到同等机构任职”,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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