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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爷爷因在解放前牺牲,按民政部门对1980《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解释,本条例公布以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因对敌作战或对敌斗争牺牲的人员,如...
民政部颁发了《革命烈士证书》,供烈士家属使用。烈士家属属是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16岁以下的弟妹以及抚养烈士成长的其他亲属。烈士可以按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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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的家属为列属,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满16周岁的弟妹等。烈士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抚恤待遇。凡是按规定享受定期抚恤待遇的优抚对象死亡后,除发给当月定期抚恤金外,另外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我国关于国家机关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最新标准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v执行依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1981年6月22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印发革命工作人员牺牲、病故证明书(试样)的通知》(民[1981]优49号):“一次抚恤金发给家属的顺序: (一)有父母无配偶的,发给父母; (二)有配偶无父母的,发给配偶; (三)即有父母又有配偶的,发给谁,由其父母、配偶自行商定。商定不通的,一次抚恤金,半数发给父母,半数发给配偶。 (四)没有父母、配偶的,按下顺序发给其他家属: (1)子女;(2)共同生活未满十六岁的弟妹;(3)扶养工作人员长大的其他家属。 无上述亲属,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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