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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房产证是公公名字,则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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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结婚后换房,因工作忙,委托公公办理了购房等手续,当时购买了住房、车库、商业门点,目前价值约40万元,因当时是贷款买房,贷款一直由我们交到公公那里委托他办,现已打清贷款,近期,因感情不和,办理离婚,才得知房产证上名字是公公的名字,而协议离婚,丈夫什么也不给我,我准备起诉,但不知律师社会调查后房屋等财产认定是否生效?
婚前房婚后产权证加名字的房产离婚时的分割: 1、如果产权登记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对房产就有产权份额。但有名字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关于分割,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 2、如果是婚前购房且没有共同还贷部分,那么离婚时,如果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产权方所有。如果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
对于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在结婚后加上配偶的名字,视为对配偶的赠与,此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分割。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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