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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肯定行贿罪存在未遂的情况下,理论界对行贿罪既遂、未遂的标准也存有争议。认识很不一致,主要有以下观点:。...
这个房产应该并没有过户到受贿人的名下,否则行贿人是不可以拿去抵押的若是这种情况,受贿就不成立如果房子已经过户到受贿人的名下,不论行贿人是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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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的认定标准: 主体为一般主体; (二)主观表现为故意; (3)侵权对象是国家机关正常管理和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购性; (4)客观上表现为因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学术上对于行贿罪即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有以下两种学说: 1.“给付说” 认为应以行为人实施给付财物的行为作为既遂的标志,对方是否实际接受贿赂,是否实际为行贿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2.“牟利说” 认为应以受贿人实际是否为行贿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罪既遂的标准。理由是,构成行贿罪的法定条件,一是给付受贿人财物,二是牟取不正当利益。这里给付财物并非行贿人的最终目的,其目的是通过受贿人渎职为其牟取不正当利益,从而使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受到侵害。因此,应以行贿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是否达到作为区分行贿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达到目的的为既遂,反之为未遂。
应以行贿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是否达到作为区分行贿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达到目的的为既遂,反之为未遂。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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