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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死缓不一定会被处死。判处死缓,在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不会执行死刑;如果故意犯罪的,情节恶劣的,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如果判处死缓,在缓期执行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执行死刑。《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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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死缓,是有可能被处死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是指:对于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作为我国一项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死缓制度最初是作为我党的一项刑事政策发端于1951年新中国成立之初的镇压反革命运动的高潮中,适用对象是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损害国家利益未达到最严重程度,而又罪该处死的反革命分子。后来在党中央总结实施死缓政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死缓作为一项刑罚制度被正式规定在国家法令中,开始适用于罪该处死,但有悔改表现的严重的贪污、盗窃犯罪分子,并最终被1979年刑法典和1997年刑法典所确认并发展。 从最初的一项政策到被写进基本法律,死缓制度的良性功能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因而,长期以来,死缓制度都被视为我国贯彻“少杀慎杀”政策的重要举措。尽管如此,深入到刑法学和刑罚学理论的实质,我们便会发现,死缓制度本身在法理逻辑方面的矛盾则清晰地凸显出来,死缓制度本质属性仍需明晰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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