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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合同中的某项条款无效的,不会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但是对于关键性条款会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以下是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主要规定了下列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②行为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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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三种情形: 1、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般合同无效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时无效; 3、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第三种情形中的免除自身责任,又可以称为免除主要义务,主要指条款中含有免除条款提供方按照通常情形或一般交易习惯应当承担的主要义务,一些为消费者所诟病的类似于“商品一经售出概不负责”等条款皆属于此类情形。加重对方责任,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在通常情况或一般交易习惯中对方当事人不应当承担的义务。如某些合同中规定消费者对于不可抗力发生的后果也应承担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排除对方当事人按照通常情形或一般交易习惯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这三种无效情形不是彼此排斥,而是互有重合之处,比如,某格式条款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可能也加重了格式条款相对方的责任或者排除了其主要权利。
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 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合同无效。 之所以规定这两种免责条款无效,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也侵害和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所以必须坚决禁止。
1.保险合同无效的,如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且保险人不存在任何过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2.保险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当事人因为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3.由于保险合同属于特种之债,其无效的情形也甚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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