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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在本市居住的,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现居住地街道办交验其地人口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或者省服务证明。...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出生缺陷预防和监测制度。医疗机构、保健机构、服务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提供出生缺陷预防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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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怀孕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户籍迁入本市时,应当向户籍迁入地街道办交验准予计划生育证明;符合原地政策的,由户籍迁入地街道办换发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明。
女方为流动人口的,执行其户籍地的生育政策。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在本市生育第一胎的,应当在生育前向现居住地街道办办理生育登记。
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予以制止并给予批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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