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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反诉程序

2021-11-20
反诉是一种特殊的诉讼,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诉讼法称为本诉)中,本诉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被诉法院提出的独立反请求。该权利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享有的重要诉讼权利。其存在的目的是通过反诉和本诉的合并,减少当事人的诉讼疲劳,降低诉讼成本,便于判决的执行。继承纠纷提起反诉的,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下列条件:(一)本诉正在进行中,法院在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二)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反诉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审理本诉的法院因无权管辖,不得与本诉合并。(3)反诉可以适用于与本诉相同的程序。(4)反诉请求与本诉求不相容或其中一个请求是另一个请求的前提。(五)被告应当向本诉原告提起反诉。也就是说,本诉的原告是反诉的被告,本诉的被告是反诉的原告。继承纠纷中,符合反诉条件的,可以提出反诉。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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