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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涉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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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十一条 【非法使用资金案件(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二款)】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共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使用资金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违反国家规定使用资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多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资金;(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使用资金犯罪立案标准:违反国家规定使用资金数额高于30万元的;不符合上述金额标准但多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资金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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