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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的分情况,有时用判决书,有时用裁定书,比如裁定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再如,二审法院经过审理的则用判决书。...
1、判决中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而裁定既解决实体问题,也解决程序问题。 2、在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而发生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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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制作的文书。是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实体法律关系进行一定裁判制作的文书。裁决书不是人民法院制作的文书,通常是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包括民商事仲裁、劳动仲裁、人事仲裁机构)制作的一种文书,对一定法律权利义务进行一定的裁决。除了判决书以外,人民法院制作的文书还有:调解书,对民事诉讼、行政赔偿诉讼进行调解达成的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 裁定书,对诉讼案件、其他案件进行法律程序上的认定,作出的裁判文书,例如中止诉讼、终结诉讼、驳回管辖异议、对起诉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不予执行、撤销仲裁裁决、先予执行、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确认或不确认人民法院国家赔偿、补正裁判文书的笔误、准予或者不准予撤回起诉/上诉、发回重审、驳回案外人异议……但是,有部分实体法律关系的处理也用裁定书,如刑事二审维持原判的,减刑、假释,死刑/死缓的复核。决定书,对裁定书以外的辅助性程序事项,例如决定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司法拘留、罚款,不予受理确认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申请,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复议的事项一律用决定书。通知书,对某些程序性事项告知当事人,并不直接发生法律关系变动的文书。例如应诉、案件受理通知,举证通知,驳回申诉申请。
一个案件只能有一个判决书,而可以有数个裁定书。判决书即最后案件结果的判决书,但也有是以裁定书结案的。例如原告自愿撤诉,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以裁定书结案的。
1、首先在判决、裁决、决定的使用上,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及部分实体问题,予以维持的都是程序性问题,所以用裁定;而改变一审判决就涉及实体问题了,要用判决。2、法律的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的明文规定,主要有以下情形:1、对于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的,采用裁定驳回,维持原判;2、对于一审认定事实正确,但是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采用判决书改判;3、对于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采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也可以采用判决,直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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