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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收费的规定

2024-11-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对于不涉及财产纠纷的民事案件,其诉讼费用的收取有以下规定: 1. 离婚类案件,每起案件需缴纳50元至300元不等。若涉及到财产分割,财产总额在20万元以内的,无需支付额外费用;如超过该数额范围,超出部分则需按0.5%的比例征收。 2. 涉及侵犯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起案件需缴纳100元至500元不等。若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在5万元以内的,无需支付额外费用;如超过该数额范围,超出部分则需按1%的比例征收。 3. 其他类型的非财产案件,每起案件需缴纳50元至100元不等。 4.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如果没有争议金额或价额,每起案件需缴纳500元至1000元不等。若存在争议金额或价额,则应按照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进行征收。 5. 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费用为每起案件10元。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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