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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2....
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格,财产案件按以下比例分段累计缴纳:1、不超过1万元:每件50元2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标的金额×2、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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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债务纠纷案件,财产标的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每件800-6000元;财产标的金额超过10万元的,按下列比例收取额外费用: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不超过3元%;部分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不超过2元%。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2.5%-200元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2%+30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1.5%+1300元
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律师费一般是由委托人支付的,但是特殊情况下由被告承担,在债权债务的诉讼中,有两种被告承担的情况: 1、法律援助案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7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 法律依据:1994、1995、1998、2000版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简称《贸仲规则》)都有类似规定,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10%。《贸仲规则》(2005年版)则取消了此10%的限额规定,第46条规定:"费用承担: (一)仲裁庭有权在仲裁裁决书中裁定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 (二)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 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 在实践中,该费用应包括律师费,但仲裁庭对该费用的承担问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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