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
1、不论是否超过担保期限,起诉都是合法的。 2、担保人如认为已经超过担保期限,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可以向法院提出答辩,反驳、否定原告要求其承担...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超过担保期限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不超过两年。法律规定,担保期限两年是指在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保证期限不超过主债务的期限,同时有一个最大期限,不能够超过两年,超过两年,保证人就不再具有担保作用。
担保期限已经超过六个月的,如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已经免除;如果是提供一般责任保证,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保证责任免除。具体按下列方式计算确定: 1、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限为约定的保证期限内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限的,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上述期限内,债权人未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消灭。 2、提供一般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限为约定的保证期限内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限的,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上述期限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消灭。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36人已浏览
239人已浏览
145人已浏览
13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