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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维修资金退款:(一)房屋灭失;(二)重复交存;(三)面积误差;(四)其他情形。...
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日常维护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主交存的物业服务费中支出;(二)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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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机构收取维修资金,应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下列事项可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一)物业共用部位维修工程1.主体承重结构部位的拆换、加固工程;2.屋面防水或者保温层施工工程;3.户外墙面、走廊通道以及房屋共用部位必要的装饰、修缮工程;4.外檐面层因脱落达30%以上需进行修缮的工程;5.住宅共用部位地面面层、门窗、楼梯扶手等因破损需进行整体修缮的工程;6.经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使用维修资金的其他维修工程。(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工程1.物业管理区域内路面破损30%以上,需进行整体维修的工程;2.落水管、排污管以及未实行“一户一表”的上水管道老化、损坏,需进行维修、更换或改造的工程;3.智能化系统、消防控制系统等需要整体更新、改造、更换主要部件,一次性费用超过原造价20%的;4.电梯需要整体更新或者更换、维修主要部件的工程;5.二次供水及消防设施设备因损坏需进行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工程;6.翻新化粪池、窨井、检查井、雨水井工程;7.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围墙、大门等因损坏需进行维修、更新的工程;8.经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使用维修资金的其他维修、更新、改造工程。
市、区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维修资金进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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