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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投资管理公司并不具有证券投资资格,还是到法院诉讼立案,什么流程

2022-07-06
1、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民事侵权纷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 第二条限定:“二、人民法院受理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其虚假陈述做法,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组织调查并作出世效处罚决定。当事人依据查处结果作为提起民事诉讼事实依据的,人民法院方予依法受理。” 2、在之后的200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限定》 第六条进一步明确“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因,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做法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限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除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外,还须提交以下证据: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 (二)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手续。” 第三十七条限定“本院2002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纷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与本限定不一致的,以本限定为准。” 3、综上,如果无处罚决定,但有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也能够。 4、因虚假陈述的认定比较复杂,故最高法院限定了法院受理的前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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