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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第三人提供质押担保的,债权人转让债权时,质权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质权同时转让。 根据法律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
根据尚未生效的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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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原则上可以转让质权,但质押对象是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时,需要与出质人协商才可以转让。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延伸内容】 质权独有的特征是: ( 1)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和权利,而不能是不动产。 ( 2)质权是以债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出质人移交质押的财产占有为成立要件,也以债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存续要件,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质押与抵押的最根本的区别是是否转移占有。质押为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而抵押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
债权转让有效成立后,在转让人、受让人、债务人之间会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此即债权转让的效力。通常认为,债权转让的效力分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对内效力发生在转让双方当事人之间,对外效力发生在当事人、债务人及第三人之间。第一,债权由转让人(原债权人)转移给受让人,转让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其成为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即新的债权人。第二,转让人向受让人转移债权时,依附于主债权的从属权利也一并转移,但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关系除外。依附于主债权的从属权利是指包括债的担保或其他从属权利,如抵押权、定金、留置、保证等担保债权;从属债权未付利息请求权;债不履行时的违约金及赔偿损失请求权等。但是,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如合同的解除权是不能随主债权转移而转移的。因为解除权关系到合同的存废,与原债权人不可分离,不能当然地转移给受让人。第三,转让人向受让人转让债权时,应将行使债权所必要的法律文件和证据提供给对方,并应告之有关主张债权所必要的一切情况。转让人占有的抵押担保财产,还应在债权转移生效时交付给对方。行使债权所必要的法律文件,比如合同、协议、欠条等证明债权成立的证书,应交付对方,其债权附有质权或抵押证书的,应将该证书一同交付。同时告之债务之履行期、履行地、债权成立之证人、关于债权之书信、电报、保险、完税证、商业账簿之记载、债权抗辩及再抗辩权等主张债权所必要的一切情况。第四,转让人对受让人有担保义务。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的。这种保证“通常称为权利瑕疵担保。如果在权利转让以后,因权利存在瑕疵而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然,转让人在转让权利时,若明确告知受让人权利有瑕疵,则受让人无权要求赔偿。
质权人不能擅自转让质权,质权人只有经过出质人同意才能转让质权,否则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四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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