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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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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14号)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中的“追认”采取到达生效主义,但是追认对合同效力的可溯及至合同订立之时。这跟我国台湾地区的追认有些许的差别。王泽鉴教授讲,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的追认到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即可。具体请看王泽鉴《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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