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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疾病包括: 1、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
《民法典》实施后,不再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作为无效婚姻的情形,并相应增加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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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神方面的疾病 (二)身体方面的疾病: (1)麻风病:由麻风杆菌所致,是一种恶性传染病。 (2)患性病未经治愈:艾滋病、梅毒、淋病等都属于性病的种类之一,为恶性传染病。 (3)正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目前,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进行管理的法定传染病共甲、乙、丙3类35种。 (4)其他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所谓“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理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三)区别对待“有性生理缺陷者”所谓性生理缺陷,指不具有性行为能力,在传统的亲属法学中被称为“不能人道”。
无效婚姻的疾病包括: 1、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2、指定传染病:是指定传染病是指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1、属于无效婚姻的疾病是:不宜生育的医学性遗传性疾病;传染性极强的严重疾病。例如,艾滋病、梅毒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不宜结婚的精神疾病等。 2、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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