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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分。 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一次扣12分。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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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道路上行驶的自动车没有挂自动车的号码牌的情况下,或者故意屏蔽、污损、不按规定安装自动车的号码牌的情况下,一次减12分。 2、使用伪造、变造的自动车号码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志牌,或使用其他的自动车号码牌、行驶证时一次减分12分,故意隐藏或污损自动车号码牌如不遵守规定,将处以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3、道路交通安全违反累计分数周期(即分数周期)为12分满分的12个月,从第一次取得驾照的那天开始计算,这样循环。驾照的评分时间是驾照的发行日,每年发行日系统都会自动评分。从驾驶执照的“初次交付日”开始重复了1年的记录周期。
遮挡号牌不会扣驾照,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遮挡号牌会由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一次性记12分。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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