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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因生父母的婚姻状况变化而产生的。因此,继子女被收养为养子女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被收养人的生父母离婚或一方死亡。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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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父母收养继子女要取得子女生父母的同意; 2、收养继子女不要求其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3、不要求继父母有以下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八周岁。 4、继父母可以收养多名继子女。
申办手续 (一)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2、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5、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2张(彩色或黑白均可); (二)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同意送养意见。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2、身份证、户口簿; 3、离婚证明(送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的离婚证件); 4、独生子女作被送养人的,须提交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退回独生子女证通知单。 (三)被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户口簿、身份证; 2、出生证或出生公证书; 3、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 2、无子女(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或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 4、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收养疾病(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限)。夫妇双方收养意见须一致。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 5、被收养人年龄不满14周岁(收养三代以内同旁系血亲的子女或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限)。 6、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社区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或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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