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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案件的审理期限作了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对于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也应该在一个月内审结,至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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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审判期限,不同情况有不同规定。 1、简易程序的审限为受理后二十日,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2、普通一审程序的审限为受理后二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刑事自诉案件的审限为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普通一审程序的审限规定;未被羁押的,为受理后六个月。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对于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也应该在一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但如有特殊情况,即: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法律中有规定案件的审理期限。 首先,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其次,再审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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