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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援用

2022-08-16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诉讼时效制度也称“消灭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 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不是处罚权利人不及时行使请求权的行为,更不是保护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而具有积极的法律意义。 第一,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二,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正确地处理民事纠纷。 如果人民法院主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则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也有违法院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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