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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版权既可以在各地方的版权局登记也可以在国家版权局登记,费用是不一样的,另外还要取决于是什么作品,美术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登记在国家版权局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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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民待遇”原则。即一个缔约国把其他缔约国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当作本国国民的作品加以保护。这是双边和多边协定中几乎普遍采用的原则。 2.一个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的作品以“起源国待遇”,即给予这些作品以相当于作者所属的国家或作品首次出版的国家给予的版权保护。一些泛美公约曾实行过这一原则。 3.一个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的作品以“第三国待遇”,即甲国给予乙国的作品以丙国作品享有的版权。根据这一原则,所有缔约国国民的作品都享有同等的版权保护。 著作权保护分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著作权主体一般为作者,即直接创作作品的人。
的是作品,其本质是一种思想的表达,而不是思想本身,即通常所说的思想表达二分法。在著作权法上,所谓思想通常包括程序、方法、体系、操作方法、概念、原理或发现等。这些要素之所以不受保护,因为程序、方法、体系、操作方法的应用,不属于作品精神功能的范畴,而是体现了作品的实用技术功能,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所谓著作权保护表达,可以理解为著作权制度保护作品精神功能,而对比之下,专利制度保护的是实用技术功能;这也就是和的区别之一。要留意的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与作品的价值无关,只要能体现作者的个性化选择、编排等元素即可。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著作权作品要成为著作权客体,须具备的条件(著作权客体的构成要件): 1、独创性。亦称原创性,是作品成为著作权客体的首要条件。指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的,作品的内容或表现形式完全或基本不同于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即不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作品。 2、可复制性。符合著作权保护条件的作品,通常都能以某种物质复制形式表现的智力创作成果。复制形式包括印刷、绘画、摄影、录制等。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像XX美法那样要求作品必须固定在有形载体上,而只要求作品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因此不排除对未被有形载体固定的口头作品的保护。著作作品是作者的思想表现形式。单纯的思想或情感本身而不具有文学、艺术等客观表现形式的,不能称为作品,不能成为著作权客体。(不保护思想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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