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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诉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报捕不超过七天,最多可以延长三十日。检察机关在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被刑事拘留羁押的期限最...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于流窜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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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批准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不超过2个月;由于案件复杂,经上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交通非常不便。偏远地区重大复杂、重大犯罪集团、流窜犯罪重大复杂、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2个月;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省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也就是说,在调查阶段,被逮捕后,最长拘留期限为7个月。但在调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要罪行,则从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犯罪嫌疑人身份无法查明的,自查明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期限不计入办案期限。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上述规定,司法实践中产生了种种不同的理解。一是认为刑事拘留最长羁押时间为3+4+30+7=44天。二是认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时间最长可以是30天,此后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故审查批捕期间不属于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效力范围,强制措施应由检察机关重新采取,在实践中,检察机关没有重新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仍处于公安机关刑拘状态,是其刑拘效力的违法延伸。三是认为刑事拘留的最长羁押时间为30+7=37天,由于公安机关在提请批捕后会产生两种结果,一是执行不捕决定,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二是执行逮捕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侦查直至终结,故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七天时间应在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效力范围,检察机关无须重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笔者认为,以上第一种意见在文字上的理解是错误的,将“延长至”理解为“延长”。第二种意见将公安机关事拘留的最长时间机械地理解为30天,将它与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7天时间简单地割裂开来,法条中的真实意思应是“公安机关拘留后提请批捕的时间最长可至三十天”,不是“刑事拘留时间为30天”。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
看守所不是决定拘留的机关,而是拘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地方。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最长拘留期限为37天,拘留后24小时内送往拘留所。拘留期满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依法逮捕的,仍在拘留所拘留。根据法律规定,不同的案件是不同的。如果是普通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拘留期限一般在半年以下,然后判决后送往监狱服刑。当然,根据案件的不同,也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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