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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笔作品,著作权到底归谁所有,一直是有争议的问题。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司法解释,该解释自2002年10月15日起执行。解释规定:(1...
著作权法对作品转载的规定: 《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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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这四种权统称为演绎权,因摄制、改编、翻译、汇编行为产生的作品称为演绎作品。这意味着将作品摄制成影视作品、改编成新作品、翻译成另一种文字和将其与其他作品进行独创性汇编的行为是受到演绎权控制的行为。未经作者许可而对其作品实施的摄制、改编、翻译、汇编行为属于侵犯演绎权的行为,由此产生的作品为侵权演绎作品。
著作权法对作品转载的规定: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提问者混淆了著作权和著作权的载体的概念,所以对此才有疑问。美术作品所有权的转移和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转移是两个概念。 著作权第十条规定的出租权的对象中是没有包括美术作品。这里应理解为,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范围不包括出租权,但是美术作品作为载体本身,其所有人仍然可以行使其所有权,即买卖、出租和处分的权利,这里对美术作品的出租权是对美术作品本身的所有权的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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