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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单位闲置的以及超过编制定额的非经营性固有资产,应本着物尽其用的原则,进行处置或调剂。水利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及主管部门通过制定闲置资产调剂管...
国家对水利单位经营行为承担的财产责任,以投入水利单位的经营性资产额为限。水利单位以其全部经营性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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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对所属水利单位派出监事会或组织有关专家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所属水利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状况实施检查监督,主要内容有: 1.审查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或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财务报告,监督、评价水利单位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效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监督、评价非经营性水利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有效、节约使用情况; 2.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单位的财务帐目和有关资料,并对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提出询问; 3.对单位负责人的经营业绩、管理效果进行如实评价和记录,向派出机构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4.根据单位负责人要求,提供咨询意见。
水利单位总结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考核期扣除客观因素后,单位国有资产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因素分析;2.具体客观因素;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和问题;4.今后的措施和意见。
水利单位取得的资源性资产,要加强实物量的管理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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