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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保证人之间关系的不同 (1)按份共同保证:各保证人之间有约定的保证份额; (2)连带共同保证:各保证人之间无确定的保证份额; 2.共同保证人与债权人之关系 (1)按份共同保证:与债权人有约定,债权人只能在其保证份额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即保证人只在其份额内承担责任; (2)连带共同保证:与债权人无约定,债权人可向任何一个保证人主张全额权利,即任何一个保证人都要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且保证人之间是连带关系; (1)按份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仅对债务人有追偿权; (2)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对债务人不能完全追偿的部分,各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解释1】连带共同保证的“连带”是“保证人之间”的连带,平均分担。【解释】按份共同保证中的“按份”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份额,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1,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没有约定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向主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应先向主债务人追偿,向主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解释3】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连带共同保证(1)连带共同保证是各保证人约定均对全部主债务承担担保义务或者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约定所承担保证份额的共同保证,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解释2】某一个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2)连带共同保证的主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2,该约定对债权人有约束力、按份共同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
1、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未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份额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为连带保证。连带保证的各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债务,每个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在保证债务未全部清偿前,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都不能免除。连带保证的各保证人虽向债权人负连带保证责任,但在保证人内部之间仍依一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所以,连带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各保证人应当承担的保证份额,依共同保证人之间的约定而定;保证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视为各保证人平均分担保证责任。 2、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份额的,为按份保证。按份保证的每个保证人仅就其约定的份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也只能就其清偿的债务份额向主债务人追偿。 3、《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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