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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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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回避制度。回避,指审判人员因某种原因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法律规定,审判人员应当自行退出对本案的审理,或者由当事人申请更换本案的审判人员。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即案件的处理结果会涉及审判员自身的利益。比如可能会使他的利益受损或者可能使他得到好处。(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比如是审判人员的老同学、老同事、老上级、老朋友或者与当事人有过恩怨关系。这三种情形,同样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
在诉讼过程中,审判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以及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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