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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劳动关系的情形

2022-10-26
企业合并分立与的争议案情介绍:A通过社会招聘进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合同履行,公司由于经营上的原因,经与b公司进行了合并,并将合并后的公司在XX重新注册登记为c公司。c公司成立后,以原劳动合同公司方主体已变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要求员工与c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按不愿签订合同作解除劳动关系处理。此时,A认为在原岗位继续工作无须签订新合同而予以拒绝,c公司见A拒绝签订新合同,即以A不愿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为由,随即作出了解除与A原劳动关系的决定。A对公司的决定不予接受,双方由此发生争议。双方理由:A认为:c公司是由公司与b公司合并成立的,公司的所有权利义务应当由c公司承继;自己仍在原岗位工作,公司与A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由c公司继续履行,不存在无法履行的情况,因此c公司作出解除原劳动关系的决定缺乏依据,要求c公司继续履行与公司签订的原劳动合同。c公司认为:c公司是由、b两公司合并之后成立的新公司,公司名称、实质都已发生变更,A与公司签订的原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因此A应当与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现A拒绝签订新合同,而公司已不再存在,c公司可以解除A与公司的原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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