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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征迁协议是否涉及房屋和房产证的违法问题

2024-11-24
当拆迁户不签署拆迁协议时,这种行为被视为非法征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进行房屋征收时必须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行政部门没有自行实施强制拆除的权力。仅当被征收方未能在预定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或者在收到补偿决定书之后既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也未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工作时,人民政府方可依法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这就意味着,国家行政机关不能擅自决定进行强制拆除,而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裁定是否进行强制拆除。任何超越自身权限,未经法院批准自行实施拆除的行为都将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根据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相关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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