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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看守干警”,是指看守所全体干部。...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到看守所提讯人犯,必须持有加盖看守所公章的《提讯证》或者《提票》。看守干警凭《提讯证》或者《提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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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根据监所布局和实际情况确定值班区域。每个区域必须有二名以上干警值班。值班干警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巡查,不准擅离职守,不准睡觉,不准饮酒,不准从其其他有碍值班的一切活动。值班干警发现问题,要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值班干警应当认真做好值班记录,交接班时,必须清点人犯人数,有需要注意的事项,要向接班干警交待清楚。干警进入监室,非特殊情况不得携带枪支。
看守干警应当熟知所分管人犯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民族、相貌主要特征,家庭情况和住址,主要案情,逮捕拘留前的工作单位、职业,有无前科等。通过观察、交谈、向办案人员了解情况等方法,随时掌握人犯的思想动态。
看守所的新建、迁建,列入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由各级计委投资。新建和迁建看守所的所址,由主管公安机关和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共同商定,但不应远于城镇、结合部。看守所的翻建和扩建等的修缮经费,应当编报预算,由各级财政专项拨付。看守所外围墙外五米以内为警式,禁止建筑房屋和种植树木。新建、迁建、翻建和扩建的看守所,应当将建筑总体设计方案和标准,报送本省、自治区、公安厅、局批准;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系统报送本部(局)公安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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