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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计生部门领取“计划生育证”,在婴儿出生地医疗机构开具《出生医学证明书》,在派出所户籍室申领《新生婴儿落户申请表》。 (2)按申请表的...
1、需要的:新生儿申报户口,是必须要有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的,亲子鉴定证明可以作为申请领取出生证的条件之一; 2、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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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有出生医学证明的婴儿,父母在婴儿出生30日内,带着出生医学证明,父母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向父母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对于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准备申请,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夫妻身份证到派出所审批后,签发入户证明,并持证明到派出所办理入户,对于出国人员在国外生育的子女,回国后要携带国外子女出生证明,回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在父母一方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后直接办理入户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没出生证明,一般会是以下几种情况:A、孩子属于婚前出生;B、孩子是计划生育规定之外出生的,属于超生;C、孩子不是子亲生的属于抱养的. 针对每种情况都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第一种情况——孩子属于婚前出生,父母需要在孩子出生后三个月内及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按照户籍办的要求补全各种资料,孩子就可顺利入户登记了。 第二种情况——超生,按政策要求缴纳一定年限的计划外生育费才可办理入户登记。有些家庭,不愿交纳相关费用,等孩子大了,不得不上户口的时候,办理起来就会麻烦些,为了证明孩子是亲生的,需要做DNA亲子鉴定。 上户口必须要有出生医学证明,这在公安部与原卫生部联合发出的部门规章《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明确的。 第三种情况——抱养的孩子,上户口操作起来也很麻烦。先看你是不是合法领养的。如果符合领养条件,办理了相关的领养登记手续,是可以带着这些材料去派出所上户口的。如果不是合法领养的,就不具备上户口条件,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规定: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第四种情况——收养的弃婴,首先要到民政部门登记备案,证明是弃婴后且确定无人认领,才能建立领养关系,之后可以按照户籍办的要求办理入户手续。
小孩办理入户所没有出生证明,户籍部门一般会要求公民补办好孩子出生证明再带上相关的资料到户籍部门申请办理入户的。 以湖南省补办出生证明为例子: 非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出生的婴儿,其《出生医学证明》由出生地区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签发,婴儿父母应提供以下全部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由管理机构永久保存。 1.由婴儿父母亲笔签署的“亲子关系声明”。 2.婴儿出生情况的旁证。旁证为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接生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有关情况证明。 3.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 4.婴儿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验证后的复印件。 如在医疗保健机构出生,因特殊原因出生后3个月以上仍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申请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必须由新生儿母亲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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