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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程序:1。召开成立大会,确定合作社成员;2、制定专业合作社章程,章程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名称和住所;2、经营范围;3、成员资格和入社、...
1、需要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在公安局定制印鉴。2、向质量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局申请税务登记证。3、向当地银行开户和账户,向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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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农村为例,农村建房申请程序: (一)《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一式五份;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 (三)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 (四)属危房改建的,应提供原住宅权属证明以及危房鉴定书; (五)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取得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等; (六)具有相应资质建筑设计单位的设计图,或者选用标准通用图。村委会审议、征求意见与建房户沟通安排建房基地,审议申请材料和宅基地安排情况并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意见,报镇乡政府。镇乡政府现场勘测、审核组织镇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一同到实地勘测,并对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在5个工作日内绘制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七)属利用原宅基地改建的不需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直接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即可开工建设。 (八)新建、扩建的报送城市、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进行规划审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由镇乡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用地。之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第一条(一)农村村民宅基地占用建设用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1、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村农业户口村民向村委会提出申请;2、村委会在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3、村委会依法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形成书面决议,并将表决结果在村内张榜公示;4、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委会在《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将申请材料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5、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到规划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6、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将申请材料报国土昌平分局审核;7、国土昌平分局审核同意的,报区政府审批。(二)村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的和未利用的,须先行报请市政府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依据《北京昌平区农村宅基地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项宅基地住宅建设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建设:1、以低层建筑为主,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二层,层高不超过3.6米:2、单层房屋檐口高度不得超过3.6米,二层房屋檐口高度不得超过7.2米;3、住宅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依法应批宅基地面积的85%。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驻乡(镇)工作人员在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申请后,要到实地进行踏勘,认真审查申请用地范围、面积、类型等用地条件,符合条件的,方可申请宅基地。 1、申请的宅基地位置必须符合土地方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2、申请面积是否符合宅基地审批标准。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按5人计算。 3、申请人的户口必须在申请宅基地所在村组。除回乡落户的外,禁止批准城镇居民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 4、一户农村居民只能有一户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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