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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15年、无期以上,具体要结合案情判断,要看在案件中的作用、情节、有无立功、证据、以及律师的辩护力度。因为犯罪嫌疑人有时候会隐瞒一些关键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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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
如何认定受贿罪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活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以酬谢费、手续费、提成、回扣等各种名义收受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要作具体分析,区分不同情况: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区分开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受贿罪的不可缺少的要件。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为他人推销产品,购买物资、联系业务,以“酬谢费”等名义索取、收受财物的,不应认定受贿罪。对于其中违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严禁经商的规定,或违反有关工作制度和纪律的,由所在单位处理。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按其他法律规定处理。 2、合理报酬与违法所得区分开来。如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为外单位提供业务服务,按规定得到合理奖励的;为本单位推销产品、承揽业务作出成绩,按规定取得合理报酬的;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专门机构,从事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咨询服务等工作,按规定提取合理手续费的;取得这些合理的劳动报酬,均不属于受贿。 3、对搞活经济、发展生产有利与无利区分开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不论对搞活经济有利或者无利,其性质都是行为。但是,区分对搞活经济、发展生产有利或无利这一界限,对于衡量情节轻重,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对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否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都是必要的、有意义的。
挪用公款3500元,属于违反单位纪律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能判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2.挪用公款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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