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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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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限规定》(劳动部发〔1994〕479号)等相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根据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限。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停止工作治疗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即患病或非因工伤职工的病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而制定的。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可增加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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